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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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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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第5條的規定,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設置一位局長,職務位於簡任第十三職等,負責綜理局務。另外,設置一至兩位副局長,職務位於簡任第十二職等,協助處理局務。 依據這項法條的規定,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在組織上確定了局長和副局長的職位及職務等級。局長簡任職等為第十三職等,是該局的最高負責人,負責統籌和綜理局內事務。副局長的數目可以是一位或兩位,簡任職等為第十二職等,他們的職責是協助局長處理局務。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明確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的組織架構和各級職位,以確保局務的順利運作和有效管理。根據最新組織條例,局長和副局長的任命和管理由外交部負責,他們的任務是推動和協調領事事務的相關工作。 舉例來說,如果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的局長職缺出現空缺,根據該法規的規定,外交部將負責任命一位合適的人選擔任局長職務。同樣地,如果局務需要更多的協助,外交部也可以根據局務的需要任命一位或兩位副局長來協助局長處理局務。 以上是根據法規的內容進行的解釋,請注意根據法規的具體規定和最新的相關資料進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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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