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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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得視業務需要,於適當地區設分支機構;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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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第9條,該局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在適當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此外,該分支機構所需的工作人員應從本條例所規定的人員編制內調用。這表示該局可以根據業務的需求在需要的地區設立分支機構,並依照該組織條例規定的人員編制調動所需的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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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