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會因情事變更,不能達到本條例設置目的時得解散之;解散後,應依法清算,其剩餘財產歸屬國庫。
根據《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19條,當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因情事變更而無法達到設立目的時,可以解散。解散後,基金會應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清算,並將剩餘的財產歸還給國庫。 舉例來說,假設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在運作過程中發現自身的目的和使命已經無法實現,經過充分的考慮和程序後,基金會決定解散。在清算過程中,基金會應確保將所有的財產和資產進行合理的處理和歸屬,最終將剩餘的財產退還給國庫。
本基金會因情事變更,不能達到本條例設置目的時得解散之;解散後,應依法,清算其剩餘財產歸屬國庫。
立法理由本條係規定本基金會解散之事由及剩餘財產之歸屬。
本條係規定本基金會解散之事由及剩餘財產之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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