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會捐助章程由主管機關依本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四章 附則
§ 18–20共 4 條
-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從事海外技術服務之人員,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予以照顧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前項應予照顧之人員,發放標準、項目、金額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基金會因情事變更,不能達到本條例設置目的時得解散之;解散後,應依法清算,其剩餘財產歸屬國庫。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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