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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三章 業務及財務

§ 13–175

13
本基金會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方式如下: 一、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 二、投資。 三、貸款。 四、保證。 五、捐款。 六、實物贈與。 七、人員派遣。 八、發展策略之諮商。 九、其他可行之方式。
15
本基金會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二、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工作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審後,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
17
主管機關應擬訂本基金會有關技術合作、貸款、投資、保證及捐款、贈與等之處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