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會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二、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工作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
根據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15條的規定,本基金會的預算和決算編審須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在會計年度開始之前,基金會應該制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在通過董事會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進行預算程序。 二、在會計年度結束時,基金會應該將工作成果和收支決算提交監事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進行決算程序。 根據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15條的附則第一款,工作計畫應包括以下內容:1.預算編列計畫、2.工作重點與方向、3.工作方法與策略、4.重要的合作案或計畫、5.工作時程表。 根據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15條的附則第二款,收支決算應包括以下內容:1.會計年度內的收入與支出、2.所獲得補助款項、捐贈款項、與其他收入,3.支出的科目、金額和款項性質。 參考資料: 1.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0d3fb1be135a296b0171257bd79f4728) 2.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施行細則(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0d3fb1be135a296b0171258d330c4743)
本基金會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二、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工作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明定本基金會預算、決算之編列程序。 二、鑑於本基金會之資金來源係由政府預算撥入,爰明定其預算、決算須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決算程序辦理,期使經費妥善運用。
一、本條明定本基金會預算、決算之編列程序。 二、鑑於本基金會之資金來源係由政府預算撥入,爰明定其預算、決算須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決算程序辦理,期使經費妥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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