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會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工作報告。
依據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16條,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工作報告。根據資料中未提及具體的報告頻率和時間,因此無法提供關於工作報告的更詳細資訊。
本基金會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工作報告。
立法理由為能監督基金會工作,增訂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為能監督基金會工作,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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