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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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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擬訂本基金會有關技術合作、貸款、投資、保證及捐款、贈與等之處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17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就本基金會的技術合作、貸款、投資、保證、捐款、贈與等相關事項擬訂處理辦法,並提交行政院審核核定。 根據參考資料,由於該法條並未細化規定具體的處理辦法內容,因此無法進一步釐清該法條的具體涵義及適用情況。

立法沿革 1

(0841219 制定)

主管機關應擬訂本基金會有關技術合作、貸款、投資、保證及捐款、贈與等之處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本基金會辦理技術合作、貸款、投資、保證及捐款等業務,或有政治考慮或有高度風險,其適用情形、相關程序如何,宜加規範。故本條規定由主管機關擬訂上述有關技術合作等處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以利業務之實施。

  • 主管機關名詞
  • 贈與名詞
  • 核定名詞
(0841219 制定)

本基金會辦理技術合作、貸款、投資、保證及捐款等業務,或有政治考慮或有高度風險,其適用情形、相關程序如何,宜加規範。故本條規定由主管機關擬訂上述有關技術合作等處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以利業務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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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7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擬訂本基金會有關技術合作、貸款、投資、保證及捐款、贈與等之處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