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應擬訂本基金會有關技術合作、貸款、投資、保證及捐款、贈與等之處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根據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17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就本基金會的技術合作、貸款、投資、保證、捐款、贈與等相關事項擬訂處理辦法,並提交行政院審核核定。 根據參考資料,由於該法條並未細化規定具體的處理辦法內容,因此無法進一步釐清該法條的具體涵義及適用情況。
主管機關應擬訂本基金會有關技術合作、貸款、投資、保證及捐款、贈與等之處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本基金會辦理技術合作、貸款、投資、保證及捐款等業務,或有政治考慮或有高度風險,其適用情形、相關程序如何,宜加規範。故本條規定由主管機關擬訂上述有關技術合作等處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以利業務之實施。
本基金會辦理技術合作、貸款、投資、保證及捐款等業務,或有政治考慮或有高度風險,其適用情形、相關程序如何,宜加規範。故本條規定由主管機關擬訂上述有關技術合作等處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以利業務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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