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會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方式如下: 一、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 二、投資。 三、貸款。 四、保證。 五、捐款。 六、實物贈與。 七、人員派遣。 八、發展策略之諮商。 九、其他可行之方式。
根據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13條,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可以進行以下方式的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投資、貸款、保證、捐款、實物贈與、人員派遣、發展策略之諮商,以及其他可行之方式。這些方式可以幫助基金會在促進國際合作發展方面發揮作用。例如,基金會可以提供技術協助和能力建構,幫助其他國家或地區發展其技術能力。另外,基金會還可以通過投資和貸款的方式支持發展項目或企業,並提供保證以降低風險。此外,基金會還可以接受捐款或進行財物贈與,並派遣人員參與合作發展活動。最後,基金會還可以提供發展策略諮詢服務,以及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其他可行的合作方式。
本基金會辦理業務之方式如下: 一、雙邊或多邊技術合作。 二、直接或間接貸款。 三、直接或間接參與投資。 四、投資或貸款之保證。 五、捐款或實物贈與。 六、其他可行方式。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本基金會辦理業務之方式。 二、本基金會業務範圍已於第七條明定,其辦理方式宜予列舉,俾利業務之推展。
本基金會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方式如下: 一、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 二、投資。 三、貸款。 四、保證。 五、捐款。 六、實物贈與。 七、人員派遣。 八、發展策略之諮商。 九、其他可行之方式。
立法理由配合「國際合作發展法」第八條之內容修正。
一、本條規定本基金會辦理業務之方式。 二、本基金會業務範圍已於第七條明定,其辦理方式宜予列舉,俾利業務之推展。
配合「國際合作發展法」第八條之內容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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