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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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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方式如下: 一、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 二、投資。 三、貸款。 四、保證。 五、捐款。 六、實物贈與。 七、人員派遣。 八、發展策略之諮商。 九、其他可行之方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13條,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可以進行以下方式的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投資、貸款、保證、捐款、實物贈與、人員派遣、發展策略之諮商,以及其他可行之方式。這些方式可以幫助基金會在促進國際合作發展方面發揮作用。例如,基金會可以提供技術協助和能力建構,幫助其他國家或地區發展其技術能力。另外,基金會還可以通過投資和貸款的方式支持發展項目或企業,並提供保證以降低風險。此外,基金會還可以接受捐款或進行財物贈與,並派遣人員參與合作發展活動。最後,基金會還可以提供發展策略諮詢服務,以及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其他可行的合作方式。

立法沿革 2

(0841219 制定)

本基金會辦理業務之方式如下:   一、雙邊或多邊技術合作。   二、直接或間接貸款。   三、直接或間接參與投資。   四、投資或貸款之保證。   五、捐款或實物贈與。   六、其他可行方式。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本基金會辦理業務之方式。   二、本基金會業務範圍已於第七條明定,其辦理方式宜予列舉,俾利業務之推展。

(0990518 修正)

本基金會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方式如下:   一、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   二、投資。   三、貸款。   四、保證。   五、捐款。   六、實物贈與。   七、人員派遣。   八、發展策略之諮商。   九、其他可行之方式。

立法理由配合「國際合作發展法」第八條之內容修正。

  • 贈與名詞
(0841219 制定)

一、本條規定本基金會辦理業務之方式。   二、本基金會業務範圍已於第七條明定,其辦理方式宜予列舉,俾利業務之推展。

(0990518 修正)

配合「國際合作發展法」第八條之內容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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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3 條規定:「本基金會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方式如下: 一、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 二、投資。 三、貸款。 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