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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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2.本通則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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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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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1010120 制定)
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通則之施行日期。 二、本通則施行後,現行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中華民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組織規程、經濟部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組織規程、教育部駐外文化機構設置規則及行政院新聞局駐外新聞機構組織通則等各駐外機構之設置法源,將相應廢止。
(1070522 修正)
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通則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定明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爰增訂第二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10120 制定)
一、本通則之施行日期。 二、本通則施行後,現行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中華民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組織規程、經濟部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組織規程、教育部駐外文化機構設置規則及行政院新聞局駐外新聞機構組織通則等各駐外機構之設置法源,將相應廢止。
(1070522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定明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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