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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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以外之中央政府機關依法派員駐外者,得於協調外交部後,另定編制表,派員配屬駐外機構相關內部單位,並準用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至第九條及前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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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12條規定,行政院以外之中央政府機關依法派員駐外時,需經外交部協調後,另行訂定編制表,將派員配屬至駐外機構的相關內部單位。同時,這項規定可準用第6條第2項、第7條至第9條以及前條的規定。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為「駐外機構組織通則」,但在提供範例方面無法提供具體的案例。
立法沿革 1 版
(1010120 制定)
行政院以外之中央政府機關依法派員駐外者,得於協調外交部後,另定編制表,派員配屬駐外機構相關內部單位,並準用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至第九條及前條規定。
立法理由經考量現有派員駐外之機關如國家安全局並非行政院所屬機關,非屬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規範之對象,為利該等機關駐外人員之任使有所依據,爰為本條規定。
(1010120 制定)
經考量現有派員駐外之機關如國家安全局並非行政院所屬機關,非屬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規範之對象,為利該等機關駐外人員之任使有所依據,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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