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第 7 條
快速跳轉
外交部得應業務需要,給予駐外人員適當名義對外或予以加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7條,外交部可以根據業務需要,給予駐外人員適當的名義或加銜。這表示外交部有權根據業務需求,調整駐外人員的職稱或頭銜。例如,外交部可以根據需要將某位外交人員的職稱變更為參事或專員,以反映他們在駐外機構中的職責和地位的變化。
立法沿革 1 版
(1010120 制定)
外交部得應業務需要,給予駐外人員適當名義對外或予以加銜。
立法理由鑒於部分駐外機構受限於無邦交國家國情差異,其所屬人員可能無法使用正式外交官銜對外而必須使用對外名義,另考量駐外人員或有因對外交涉而需使用較高之職銜,爰為本條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10120 制定)
鑒於部分駐外機構受限於無邦交國家國情差異,其所屬人員可能無法使用正式外交官銜對外而必須使用對外名義,另考量駐外人員或有因對外交涉而需使用較高之職銜,爰為本條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