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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機構組織通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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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得應業務需要,給予駐外人員適當名義對外或予以加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7條,外交部可以根據業務需要,給予駐外人員適當的名義或加銜。這表示外交部有權根據業務需求,調整駐外人員的職稱或頭銜。例如,外交部可以根據需要將某位外交人員的職稱變更為參事或專員,以反映他們在駐外機構中的職責和地位的變化。

立法沿革 1

(1010120 制定)

外交部得應業務需要,給予駐外人員適當名義對外或予以加銜。

立法理由鑒於部分駐外機構受限於無邦交國家國情差異,其所屬人員可能無法使用正式外交官銜對外而必須使用對外名義,另考量駐外人員或有因對外交涉而需使用較高之職銜,爰為本條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10120 制定)

鑒於部分駐外機構受限於無邦交國家國情差異,其所屬人員可能無法使用正式外交官銜對外而必須使用對外名義,另考量駐外人員或有因對外交涉而需使用較高之職銜,爰為本條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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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 7 條規定:「外交部得應業務需要,給予駐外人員適當名義對外或予以加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 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