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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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駐外人員奉調返國時,除改任外交部及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定職務者外,得以原職務回外交部及所屬機關(構)辦事,其員額應於外交部及所屬機關(構)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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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這個問題所提到的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9條,外交部駐外人員奉調返國時,如果他們不是改任外交部或所屬機關的職務,而是回到原來的職務,那麼他們的員額應該是根據外交部及所屬機關的編制表來定的。 例子: 假設某個外交部駐外人員被調回國後,原本在某個機構的職位是「總經理」,根據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9條的規定,他可以以總經理的身分回到外交部或所屬機構辦事,但他的人數配額必須根據外交部及所屬機構的編制表來確定。
立法沿革 1 版
(1010120 制定)
外交部駐外人員奉調返國時,除改任外交部及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定職務者外,得以原職務回外交部及所屬機關(構)辦事,其員額應於外交部及所屬機關(構)編制表定之。
立法理由為維持外交部駐外人員調度之彈性,並參酌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有關駐外人員遷調及回部辦事制度之作法,爰為本條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10120 制定)
為維持外交部駐外人員調度之彈性,並參酌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有關駐外人員遷調及回部辦事制度之作法,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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