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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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及各機關得視駐外機構實際需要,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專門人才,其員額合計不得逾駐外機構總預算員額之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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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10條」,外交部及其他機關可以根據駐外機構的實際需要,按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專門人才。在聘用人員的過程中,其員額合計不得超過駐外機構總預算員額的百分之三。 參考資料: 1. 駐外機構組織通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81 2.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20033
立法沿革 1 版
(1010120 制定)
外交部及各機關得視駐外機構實際需要,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專門人才,其員額合計不得逾駐外機構總預算員額之百分之三。
立法理由外交部及各機關為應駐外機構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專門人才。另參酌現行駐外機構聘用人員預算員額數,將駐外機構聘用人員員額上限訂為駐外機構職員總預算員額之百分之三,爰為本條規定。
-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法規
(1010120 制定)
外交部及各機關為應駐外機構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專門人才。另參酌現行駐外機構聘用人員預算員額數,將駐外機構聘用人員員額上限訂為駐外機構職員總預算員額之百分之三,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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