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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交部及各機關得視駐外機構實際需要,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專門人才,其員額合計不得逾駐外機構總預算員額之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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