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第 1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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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未設駐外機構之國家或城市,得遴派名譽領事。
- 2.前項名譽領事之資格、條件、職務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外交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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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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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70522 增訂)
在未設駐外機構之國家或城市,得遴派名譽領事。 前項名譽領事之資格、條件、職務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外交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遴派名譽領事有助推動外交工作,為使日後遴派有所依據,爰參酌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增訂第一項。 三、考量名譽領事需符一定資格、條件,且其職務內容具有類似公權力行為,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授權外交部就其資格、條件、職務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另定辦法加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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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522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遴派名譽領事有助推動外交工作,為使日後遴派有所依據,爰參酌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增訂第一項。 三、考量名譽領事需符一定資格、條件,且其職務內容具有類似公權力行為,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授權外交部就其資格、條件、職務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另定辦法加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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