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所屬駐外各機構首長交代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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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繼任首長核對移交案發現虧短舞弊時,應呈報外交部處理,倘有隱匿併予議處,如公款公物因而蒙受損失時,應與前任負連帶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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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外交部所屬駐外各機構首長交代規則第 10 條的規定,當各機構的新任首長在核對移交案件時發現虧短或舞弊的情況,應該立即報告給外交部處理。如果有隱匿的情況出現,則應予以議處。另外,如果由於公款或公物受損而導致損失,則新任首長應與前任首長共同承擔連帶賠償的責任。 參考資料: 外交部所屬駐外各機構首長交代規則第 10 條(2019 年 1 月 1 日修正) 外交部網站:https://www.mofa.gov.tw/4362/4373/4436/22684/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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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