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所屬駐外各機構首長交代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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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首長辦理交代完竣,應於一週內繕具移交清冊一式四份,由卸任及繼任首長會簽,以二份呈部,一份由卸任首長保管,一份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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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交部所屬駐外各機搆首長交代規則第 5 條,各機構首長在完成移交後,應在一週內準備移交清冊,並由卸任首長和繼任首長簽署,其中包括簽署兩份文件,一份提交部門,一份由卸任首長保存,並進行存查。 參考資料: 外交部駐外各機構首長交代規則,第 5 條
- 繕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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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