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所屬駐外各機構首長交代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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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任機構首長在出任內奉令或依法墊付各種款項,應於交卸前積極清理,不及清理者得移交後任代為清理,如因已失時效或其他原因致無法收回者仍由前任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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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交部所屬駐外各機構首長交代規則第6條,卸任機構首長在出任內奉令或依法墊付各種款項的情況下,應在交卸職務之前積極清理,如果未能完成清理,則可以移交給下任擔任負責清理的人。而如果因為已失時效或其他原因導致無法收回該款項,則仍由前任首長負責賠償的責任。這條規則的目的是確保在卸任時完成對款項的處理,並避免因無法收回而產生損失。 範例資料: 根據外交部所屬駐外各機構首長交代規則施行細則第4條第11項,卸任機構首長在交卸職務之前應進行財政核銷,對款項進行盤點並進行相關的清理程序。如果卸任首長未能在交卸前完成清理,則應根據規定將該款項移交給後任首長或其他負責清理的人,以確保款項的妥善處理和使用。如果因為已失時效或其他原因導致無法收回該款項,則前任首長仍需負責賠償的責任。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確保駐外各機構的財務管理與監控,並保護國家利益和公共資源的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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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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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