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公款除辦公費中之零用金外,均應以各該館名義存入銀行,其屬於當地貨幣者,應存入駐在國信用卓著,殷實可靠之銀行,其屬於美金,應存入紐約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其有特殊情形者,應專案呈報外交部核准備案。 前項零用金,依公庫法規定以各該館月份辦公費額三分之一為限。
根據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第11條,各種公款(除辦公費中的零用金之外)應以各該館名義存入銀行。如果是當地貨幣,應存入當地有良好信譽可信賴的銀行;如果是美金,則應存入紐約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可以將公款存入其他指定的銀行,但必須事先向外交部呈報核准備案。另外,根據公庫法的規定,前項所提到的零用金金額限制為該館月份辦公費的三分之一。 參考資料: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第11條、《公庫法》第28條、第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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