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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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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公款除辦公費中之零用金外,均應以各該館名義存入銀行,其屬於當地貨幣者,應存入駐在國信用卓著,殷實可靠之銀行,其屬於美金,應存入紐約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其有特殊情形者,應專案呈報外交部准備案。 前項零用金,依公庫法規定以各該館月份辦公費額三分之一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第11條,各種公款(除辦公費中的零用金之外)應以各該館名義存入銀行。如果是當地貨幣,應存入當地有良好信譽可信賴的銀行;如果是美金,則應存入紐約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可以將公款存入其他指定的銀行,但必須事先向外交部呈報核准備案。另外,根據公庫法的規定,前項所提到的零用金金額限制為該館月份辦公費的三分之一。 參考資料: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第11條、《公庫法》第28條、第44條

  • 名詞
  • 公庫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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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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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各種公款除辦公費中之零用金外,均應以各該館名義存入銀行,其屬於當地貨幣者,應存入駐在國信用卓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