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駐外機構除僅有館長一人者外,銀行存款戶之簽字,應由兩人以上共同簽署;但會計人員為當然簽署人、雇員及額外人員,不得指派為出納人員或兼辦會計人員。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第 12 條」,該條規定了駐外機構的銀行存款戶簽字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除了只有一個館長的駐外機構外,存款戶的簽字必須由至少兩個人共同簽署。然而,會計人員、雇員和其他人員被禁止被指派為出納人員或兼辦會計人員,並且不能成為當然簽署人。 根據外交部組織法,外交部部長具有綜理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的職權(第十三條)。根據外交部處務規程,部長為部務主管,有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的職責(第五條)。 根據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機密文書的簽擬和陳核(判)應由業務主管或指定的人員處理,並且應該盡量減少處理人員層級和程序(第五十八點)。此外,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對主管業務認為有辦理文書之必要,可以通過手諭或口頭指定承辦人員擬辦(擬辦文書應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二十八點)。 最新的行政院法規資料來源為「行政院法規網」,提供政府最新的相關法規資料。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藉由「行政院法規網」取得最新的法規資訊。 根據這些法規資訊,我們可以理解到:根據外交部組織法,外交部部長有權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並根據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的規定,機密文書的簽擬和陳核(判)應由業務主管或指定的人員處理。因此,在這個案例中,被告指揮申辯人擬辦簽呈和指示參事擬辦文書符合法規的規定。 然而,由於我們的資料來源限制,我無法提供具體與參考資料有關的法條範例。因此,在此情況下,我不得不無法回答您對詳細與法條細節相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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