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之處理如左: 一、各駐外機構所收之護照費、護照簽證費、貨單簽證費、各項證明書費等行政規費收入,以及代收之簽證電報費,均應隨時通知會計人員列帳,當日將所收款項存入銀行,並應分別填製行政規費收入明細報告表,及簽證電報費收入報告表,按月報部憑核。 二、行政規費為國家之歲入,除經報由本部依法核准坐支抵解有案者外,各駐外機構不得擅自動支,並須按月匯繳或呈報本部於應領經費內扣繳。 三、歲入類各種會計帳表所列之金額,應以其實際收進之貨幣為記帳單位,如收進之貨幣係結匯美金解繳者,除應列原幣外,並應列記結匯美金之數額及其折合率。 四、華僑捐獻國家或用以舉辦國家各種事業之各項捐款、獻債、獻息或捐獻其他財物及有價證券,凡可以隨時變現者,其收支處理,應遵照行政院令頒之「統一捐獻金收支處理辦法」辦理。國內外各機關轉發經費或私人委託保管款以及僑民遺產等款項均應分別上帳,每筆應詳細記載不得遺漏。
根據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第13條,關於收入的處理如下: 一、各駐外機構收取的護照費、護照簽證費、貨單簽證費、各項證明書費等行政規費收入,以及代收的簽證電報費,應隨時通知會計人員列帳,當日將所收款項存入銀行,並填製相應的行政規費收入明細報告表和簽證電報費收入報告表,按月報給上級機關核准。 二、行政規費是國家的歲入,除非經過本部依法核准坐支抵解有案者,各駐外機構不得擅自動支,並須按月匯繳或呈報本部扣繳。 三、歲入類各種會計帳表所記錄的金額,應以實際收到的貨幣為單位,如果收到的貨幣是以美元解繳的,除了應該記錄原幣外,還應該記錄結匯美金的金額和折合率。 四、華僑捐獻國家或用於舉辦國家各種事業的捐款、獻債、獻息或捐獻其他財物及有價證券,只要可以隨時變現,其收支處理應按照行政院令頒布的「統一捐獻金收支處理辦法」進行。國內外各機關轉發經費或私人委託保管款以及僑民遺產等款項都應詳細記載,每筆款項都不得遺漏。 根據此法規,駐外機構收取的行政規費和簽證電報費應詳細列帳,並按月報給上級機關核准。此外,機構不得擅自支用行政規費,必須按月匯繳或呈報本部扣繳。收入的處理中,應將所收貨幣以實際收到的貨幣為記帳單位,並記錄結匯美金的金額和折合率。華僑捐獻國家的款項以及其他轉發經費、委託保管款等也需要詳細記載,每筆款項都不能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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