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費之處理如左: 一、各駐外機構之經常費由本部按月分配,至專案經費,由本部專案核撥。 二、前項經常費之支出,應於每月終了十五日內檢據報銷,專案經費之支出,應按外交部指定之辦法檢據報銷。 三、各駐外機構均應依照第十七條帳務之處理內規定編製左列各項報告:(一) 現金出納登記簿抄頁 (月報) (二) 行政規費收入明細報告表 (月報) (三) 簽證電報費收入報告表 (月報) (四) 經費支出計算書 (月報) (五) 電務工作月報表 (月報) (六) 財產增減表 (月報) (七) 銀行存款對帳單影本 (月報) (八) 財產目錄 (年報) 四、各駐外機構經費均係匯發美金,各種會計帳簿表冊記列之金額,應以美金為記帳單位,其以美金以外貨幣記列者,應於結帳前折合為美金,並應載明其折合率凡以當地幣按官價折合美金報銷者,應檢附原以美金向當地銀行兌入當地幣之兌換證件於支出憑證內,一併送審,如以當地幣按市價折合美金報銷者,應檢附經手兌換人所出具之兌換證明單,兌換證明單之內容,應包含兌出美金數額,兌入當地幣數額,折合率及兌換年月日等項。 五、銀行兌換證件或經手兌換人所出具之兌換證明單,應經館長及會計人員簽章。 六、各項費用支出,均應取具單據,所有單據,均應符合「支出憑證單據證明規則」之規定。 七、各駐外機構非經呈准不得向外借款,亦不得要任何團體或個人貸款或墊款。 八、各駐外機構於廢置財物之變賣與處置,其屬動產者,如傢俱機器用具、車輛等,應先呈經本部核准,其屬不動產者,應呈由本部轉呈行政院核准,並依預算程序為之。 九、各駐外機構經費之支用,應依預算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不得將下月或下期經費提前支用,遇有剩餘時,得轉入下月或下期繼續支用,但以同一會計年度為限。 十、各駐外機構於收到撥匯之薪俸款項後,應即清發,不得拖延。 十一、首長更調時,有關財務收支之未了案件,仍應由前任負責清理,其確因事實困難,無法即時清理者,仍應專案列冊移交後任代為清理,其不能繼續清理者,應呈報外交部核議,違者由接任首長及會計人員負連帶責任。
根据《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第 14 條》,以下是各駐外機構經費處理的幾項要點: 1. 經常費和專案經費由本部按月分配,支出時需按照外交部指定的辦法進行檢據報銷。 2. 各駐外機構應根據規定編製包括現金出納登記簿、行政規費收入明細報告表、簽證電報費收入報告表、經費支出計算書、電務工作月報表、財產增減表、銀行存款對帳單影本和財產目錄等報告表格。 3. 各駐外機構的經費匯發美金,帳簿表冊記帳單位應以美金為基準,如果使用非美金貨幣,則需要在結帳前按照當時匯率折合為美金。 4. 如果以當地幣按官價折合美金報銷,需要檢附兌換證件,如果是按市價折合,則需要檢附兌換證明單,該證明單內容應包括兌出美金數額、兌入當地幣數額、折合率和兌換年月日等。 5. 銀行兌換證件或兌換證明單應經館長及會計人員簽章。 6. 所有費用支出都必須有相關單據,並且符合「支出憑證單據證明規則」的規定。 7. 各駐外機構不得未經准許向外借款,也不能接受任何團體或個人的貸款或墊款。 8. 對於廢置的財物,如傢俱機器用具和車輛等動產,需要經本部核准後處理,對於不動產,則需要轉呈行政院核准,並按照預算程序進行。 9. 經費的使用應遵守預算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不得將下月或下期的經費提前支用,有剩餘時可以轉入下月或下期繼續使用,但必須在同一會計年度內。 10. 收到撥匯的薪俸款項後應立即清發,不得拖延。 11. 首長更調時,未了案件應由前任負責清理,如確因困難無法即時清理,則需由後任代為清理,不能繼續清理的需呈報外交部核議,違者由接任首長及會計人員負責。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