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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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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人員之責任如左: 一、各駐外機構有關現金收支憑證,經會計人員簽章,不得為出納之執政。 二、凡有關國庫負擔或收入之一切契約,以及動產不動產買賣契約,均應由會計人員會同簽章。 三、會計人員非根據合法之單據不得編製傳票或記帳,但整理結算等事項,無原始憑證者,不在此限。 四、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立即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構首長。 前款不合法之事項,如係由於該機構首長之命令者,會計人員應以書面聲明異議,如不被接受時,應報告本部,不為異議及報告時,會計人員應負連帶責任。 五、會計人員因執行職務與各機構首長發生爭議時,由本部或由本部商同行政院主計處處理之。會計人員有違法失職情事時,應由各機構首長報請本部依法處理,或報請本部函請行政院主計處處理之。 六、各機構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及報表與記載完畢之會計簿籍等,遇有損失或損毀情事時,會計人員應即呈報各機構首長報請本部函知審計部及行政院主計處,非經審計部認為其對於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並無怠忽,並予解除責任者,應付懲戒,遇有上述情事,匿不呈報者,從重懲戒。 七、會計人員解除或變更職務時,交代不清者,應依法懲處。因而致國庫受損失者,並應負賠償責任。 八、會計人員不得擅離職守,如須請假或出差,應呈請各機構首長,指派人員代理,其期間不逾一個月者,得自行委託人員代理,但仍應先期呈報,並連帶負責。 九、會計人員不得兼辦出納或經理財物事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第 15 條」的內容,有以下幾點釋義: 一、會計人員的簽章 根據第一款規定,各駐外機構有關現金收支憑證,非經會計人員簽章,不得由其執行出納業務。這意味著會計人員在處理現金收支時需要簽署相關的憑證,以確保收支的合法性和準確性。 二、會計人員在契約中的角色 根據第二款規定,凡涉及國庫負擔或收入以及動產不動產買賣契約,都需要由會計人員與其他相關人員一同簽署。這意味著會計人員在這些合約中擔任著重要的角色,確保合約的合法性和財務的準確性。 三、會計人員的傳票和記帳 根據第三款規定,會計人員在編製傳票或記帳時,必須根據合法的單據進行,但在整理結算等事項中,若缺乏原始憑證,則不受此限制。這意味著會計人員需要根據合法的單據進行會計工作,以確保資料的正確性和合法性。 四、不合法會計程序的處理 根據第四款規定,會計人員在發現不合法的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時,應立即進行更正,如果不進行更正,則應拒絕並報告該機構的首長。如果不合法的行為是由該機構首長的命令引起的,會計人員應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如果異議被拒絕接受,應向本部報告。如果沒有提出異議和報告,則會計人員應承擔連帶責任。 五、會計人員與機構首長之爭議處理 根據第五款規定,當會計人員與機構首長發生爭議時,該問題應由本部或行政院主計處處理。如果會計人員有違法失職的情況,應由機構首長報請本部或行政院主計處依法處理。這意味著會計人員在這種情況下可能需要接受本部或行政院主計處的調查和審判。 六、會計檔案的損壞報告 根據第六款規定,當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報表和記簿等的損壞或損失時,會計人員應立即向機構首長報告,並通知審計部和行政院主計處。如果審計部認為會計人員在善良管理人職責上沒有怠忽,並且沒有引起這些損壞或損失的情況,則應予以免責。如果會計人員沒有報告此類情況,則將受到更嚴厲的懲戒。 七、會計人員的離職和職責交代 根據第七款規定,當會計人員解除或變更職務時,如果交代不清楚,應依法受到懲處。如果因此導致國庫損失,會計人員還應負責賠償責任。這表明會計人員在離職或變更職務時,需要清楚地交代其職責和任務。 八、會計人員的請假和出差 根據第八款規定,會計人員在需要請假或出差時,應提出申請並通知機構首長,指派其他人員代理。如果期間不超過一個月,則可以自行委託他人代理,但仍應提前報告並承擔連帶責任。這意味著會計人員需要在請假或出差期間確保有合格的人員代理其職務。 九、會計人員的職務限制 根據第九款規定,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或經理財物事物的職務。這意味著會計人員需要專注於會計事務,並不應涉及其他財務事務。 以上解釋基於「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第 15 條」的內容和相關法規,特別是「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如所提供的參考資料所述。

  • 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買賣契約名詞
  • 傳票名詞
  • 異議名詞
  • 同行名詞
  • 失職名詞
  • 善良管理人名詞
  • 懲戒名詞
  • 懲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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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會計人員之責任如左: 一、各駐外機構有關現金收支憑證,非經會計人員簽章,不得為出納之執政。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