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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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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之列報,暫分為經常費與臨時費兩種,分別規定如左: 一、經常費:凡係本部按月匯撥之人事費 (包括職員雇員薪俸房租津貼加給等) 、辦公費、館舍租金、官舍租金、交際費、特別費及專案准撥發之經費 (如購置費、調任人員川什費、酒會補助等) 而經部令規定併某某月份經費報銷者均屬之。 二、臨時費:凡本部按月匯撥之電報費、宣傳情報費、及專案核准撥發之經費,而經部令規定專案報銷者均屬之。 三、經常費,應每月辦理報銷一次,不得積壓。 四、辦理經常費報銷,應按規定填製經費收支計算書,並將支出單據整理編號粘貼單據粘存簿一併呈部。 五、凡屬臨時費應於每一案款支用完畢時,應專案檢齊單據呈部,不得積壓。 六、辦理臨時費報銷,毋須填製經費收支計算書,僅將支出單據整理編號粘貼單據粘存簿,並在單據粘存簿第一頁內註明本部核准撥款文字號,撥款數額,實支總數以利核結。 七、電報費之報銷應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 每月一日至該月月底所拍發之電報,除公費電應列入辦公費內列報,及華僑回國簽證電應列入代收華僑回國簽證電報費內核算外,其餘凡屬專電電報費及一般護照簽證電報費之支出, (該項支出數應登記於經費分類登記簿電報費專欄內) 應編製電務工作月報表一式四份,一份存館備查,三份呈部。 (二) 橫的專費電 (包括轉電) 之原密碼電稿,應連同月報表呈部審查。(三) 電報費單據應粘貼於單據粘存簿內,並予以編號,但不得在單據內,摘錄電由,以免洩密。 (四) 各月份電報費報銷,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呈報,不得拖延。 八、各項經費報銷凡以當地幣折合美金計算者,應檢附原以美金兌換當地幣時所取得之銀行兌換證件,如原兌換時係在自由市場兌換者,應檢附該館經手兌換人所具之兌換證明單,上項證件或證明單應經館長及會計簽章。 九、各項經費報銷之呈送,除有特殊事項必須備文呈報者外,可不須備文,一律使用會計報告及憑證遞送單。 十、凡某項經費支出須分由兩個月份以上列報者,而支出憑證無法分割時(如預付房租等) 得將原始單據粘存第一個月份報銷內,並在單據粘存簿內註明本月份列報金額及待報金額,至以後月份內再列報該項支出中之未報數時,應填製經費支出單據分割單一份,粘貼於單據粘存簿內。 十一、單據粘存簿、會計報告及憑證遞送單、及經費支出單分割單據之格式如左: (一) 單據粘存簿格式: (二) 會計報告及憑證遞送單格式: (三) 經費支出單據分割單格式: (備 註:附表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七) 第 4282~4286 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了有關經費的列報和處理方式,以下逐項進行釋義: 一、經常費:指根據本部的規定,每月按時匯撥的人事費、辦公費、館舍租金、官舍租金、交際費、特別費以及依特定專案核准撥發的經費。這些費用必須按照某個月份報銷。 二、臨時費:指根據本部的規定,每月按時匯撥且屬於臨時性質的電報費、宣傳情報費以及依特定專案核准撥發的經費。這些費用必須在每一個案款支用完畢時報銷。 三、經常費報銷:應每月辦理一次報銷,不得積壓。 四、辦理經常費報銷:應按規定填製經費收支計算書,並將支出單據整理編號後粘貼在單據粘存簿上呈送給部門。 五、凡屬臨時費報銷:應在每一案款支用完畢時,整理好支出單據並呈送給部門,不得積壓。 六、辦理臨時費報銷:無需填製經費收支計算書,僅將支出單據整理編號後粘貼在單據粘存簿上,並在單據粘存簿第一頁內註明本部核准撥款的文字號、撥款數額和實際支出總數。 七、電報費之報銷:(一)每月拍發的電報,除了公費電和華僑回國簽證電報費之外的其它支出,應編製電務工作月報表,其中包括專線電報費和一般護照簽證電報費。 (二)橫的專費電報之原密碼電稿,應連同月報表呈部審查。 (三)電報費單據應粘貼在單據粘存簿內並編號,但不得在單據內摘錄電由,以免洩密。 (四)每月的電報費報銷應在次月十五日之前呈報,不得拖延。 八、經費以當地幣折合美金計算者,應附上當時銀行兌換證件或兌換證明單,並經館長和會計簽章。 九、除了特殊情況需要備文呈報外,經費的報銷不須備文,一律使用會計報告、憑證遞送單和經費支出單進行遞送。 十、某些需要分割兩個月以上列報的支出,如果支出憑證無法分割時 (例如預付房租等),可以將原始單據粘貼在第一個月份的報銷內,並在單據粘存簿內註明本月份的列報金額和待報金額;然後在以後的月份內再列報該項支出中未報數的金額,應填製經費支出單據分割單後粘貼在單據粘存簿上。 根據資料中提供的相關法規資料,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第 18 條中的各項規定都是依據該法規來進行的處理,並按照具體的要求填製相應的表格和存儲單據。這些規定旨在保證經費的正確使用和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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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經費之列報,暫分為經常費與臨時費兩種,茲分別規定如左: 一、經常費:凡係本部按月匯撥之人事費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