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主管駐外各機關 (以下簡稱各駐外機構) 會計人員之設置,依照行政院主計處設置駐外使領館會計人員規程辦理。 在未設置會計人員之使領館團處之會計事務,得由本部指派具有會計學識或適當之人員兼辦。 前項兼辦人員應受本部會計長之指揮監督。
根據法律參考資料,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了駐外使領館會計人員的設置情況。根據該條規定,如果駐外機構尚未設置會計人員,可以由外交部指派具有會計學識或相關能力的人員兼任該職務。而這些兼職人員應當接受外交部會計長的指揮和監督。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駐外使領館尚未設置會計人員,外交部可以指派一位具有會計學識的人員擔任該職務。這位兼辦人員需要遵守外交部會計長的指示,並且負責處理該駐外機構的會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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