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各機構之會計人員 (包括兼辦會計人員) ,應恪遵會計法令在機關首長依其職掌指揮下,與出納及事務人員密切聯繫,分工合作。其他人員均應各依其職掌處理事務,遇有關聯之事項,亦應密切聯繫,互相協調。
根據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第5條,駐外各機構的會計人員(包括兼辦會計人員)應遵守會計法令並在機關首長的指揮下與出納和事務人員密切合作。其他人員則應根據其職掌處理事務,並與會計人員密切聯繫和協調。此條款的目的是確保駐外機構的財務事務能夠有效運作,並促使相關人員之間的合作和協調。具體而言,會計人員負責依法處理財務事務,並與出納和事務人員密切溝通,確保各項工作能夠順利進行。其他人員則需要按照他們的職責範圍處理相關事務,並與會計人員保持密切的聯繫和協調,以確保整個組織的運作效率和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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