館長或經辦會計人員交代時,除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辦理外應將會計憑證帳簿及報表,以及應收應付等未了之財務收支事項,分別列冊移交,以前歷任之會計憑證帳簿及報表等會計檔案,均應一併移交。
根據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第 7 條,當館長或經辦會計人員交代時,除了遵守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的規定外,還應將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以及尚未處理完畢的財務收支事項進行分別列冊移交。此外,過去所有的會計憑證帳簿和報表等會計文件,都應該一併移交。 根據相關資料,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會計文件的完整性和連續性,並且讓接手的人能夠理解和處理先前的財務交易。例如,在本案中,有提到應該附帶傳票和原始憑證的財務報表未被移交,這可能就違反了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第 7 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 - 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50001) -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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