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會計憑證,應自總決算公布日起,至少保存二年,各種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自總決算公布日起,至少保存五年,但日報月報之保存期限,得縮短為三年,期限屆滿後報經外交部及審計機關之同意,始得銷毀之。奉准銷毀文件,仍應抄存目錄備查。
根據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第8條,各種會計憑證應保存至少二年,而各種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則應保存至少五年。其中,日報及月報的保存期限可縮短至三年。期限屆滿後,若要將文件銷毀,需事先經外交部及審計機關同意,並且仍須保留副本目錄供查閱。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外交機構在2021年進行了會計總決算公布,那麼相關的會計憑證應該至少保存到2023年,而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則應該保存至少到2026年。如果這個機構還有日報和月報,那麼這些報告的保存期限可以在2025年屆滿後銷毀,但需要先取得外交部和審計機關的同意,同時仍需保留副本目錄來供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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