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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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任或調任駐外人員偕同眷屬赴任者,得請發眷屬裝費。特命全權大使及大使級代表人員之配偶按本人應領裝費百分之八十發給,其餘各級人員之配偶按百分之五十發給,子女裝費一律每名支給六○○美元,以二名為限。在國外任期內結婚或在國外生育子女者,得請補發其配偶或子女裝費。駐外人員升任新職應領裝費與原職應領裝費有差額時,其眷屬同在任所者,得按本人新職請發眷屬裝費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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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第 18 條規定了赴任或調任駐外人員及其眷屬的裝費支給情況。根據該條,特命全權大使及大使級代表人員的配偶應按照本人應領裝費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其他各級人員的配偶則按照百分之五十發給。子女的裝費則是每人支給六百美元,限定兩名。如果在國外任期內結婚或生育子女,則可請求補發配偶或子女的裝費。如果駐外人員升任新職且新職應領裝費與原職有差額時,其眷屬在任所的配偶或子女可以按照新職的請求差額裝費進行補發。 參考資料: - "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2018年修訂版)
- 代表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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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