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赴任或調任駐外人員偕同眷屬赴任者,得請發眷屬裝費。特命全權大使及大使級代表人員之配偶按本人應領裝費百分之八十發給,其餘各級人員之配偶按百分之五十發給,子女裝費一律每名支給六○○美元,以二名為限。在國外任期內結婚或在國外生育子女者,得請補發其配偶或子女裝費。駐外人員升任新職應領裝費與原職應領裝費有差額時,其眷屬同在任所者,得按本人新職請發眷屬裝費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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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任或調任駐外人員偕同眷屬赴任者,得請發眷屬裝費。特命全權大使及大使級代表人員之配偶按本人應領裝費百分之八十發給,其餘各級人員之配偶按百分之五十發給,子女裝費一律每名支給六○○美元,以二名為限。在國外任期內結婚或在國外生育子女者,得請補發其配偶或子女裝費。駐外人員升任新職應領裝費與原職應領裝費有差額時,其眷屬同在任所者,得按本人新職請發眷屬裝費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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