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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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升任新職時,概不發給裝費。但其新職應領裝費與原職應領裝費有差額時,得補發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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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第17條,駐外人員升任新職時不會再發給裝費。然而,如果新職和原職之間的應領裝費有差額,則可以補發這個差額給駐外人員。 舉個例子,如果一位駐外人員從一個職位升職到另一個職位,他原本在原職位上可以領取1000元的裝費,而新職位上可以領取1500元的裝費,那麼根據此條例,他可以得到補發的差額,也就是500元。這樣他就可以獲得新職位應有的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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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