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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駐外人員調任時,凡距上次赴任或調任已滿三年者,得比照第十五條規定,發給本人裝費一份,未滿三年者,減半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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