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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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調任時,凡距上次赴任或調任已滿三年者,得比照第十五條規定,發給本人裝費一份,未滿三年者,減半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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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第 16 條,當駐外人員調任時,如果距離上次赴任或調任已經滿三年,則可以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發給本人一份裝費。如果未滿三年,則減半發給。 依據該辦法的第十五條,駐外人員赴任或調任時,可以獲得一次性的津貼,用於購買或更新川裝。該津貼的金額根據駐外地點和所需裝費而定。 例如,如果一位駐外人員在台灣工作了三年後被調派到美國,根據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第 16 條,他可以獲得一份完整的裝費津貼。而如果他只在台灣工作了兩年後被調派到美國,則根據該條規定,他只能獲得一半的裝費津貼。
- 第十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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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