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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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駐外人員,係指駐外使領人員及駐外經濟、新聞、文化、科學、僑務、觀光人員;所稱駐外人員之眷屬,係指駐外人員之配偶及未滿二十四歲之未婚子女。 本辦法所稱川裝費,係指最直接航空路線機票費、雜費、裝費、體檢費、機場服務費、簽證費及搬遷費等七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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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所稱駐外人員,係指駐外使領人員及駐外經濟、新聞、文化、科學、僑務、觀光人員;所稱駐外人員之眷屬,係指駐外人員之配偶及未滿二十四歲之未婚子女。 本辦法所稱川裝費,係指最直接航空路線機票費、雜費、裝費、體檢費、機場服務費、簽證費及搬遷費等七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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