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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稱駐外人員,係指駐外使領人員及駐外經濟、新聞、文化、科學、僑務、觀光人員;所稱駐外人員之眷屬,係指駐外人員之配偶及未滿二十四歲之未婚子女。 本辦法所稱川裝費,係指最直接航空路線機票費、雜費、裝費、體檢費、機場服務費、簽證費及搬遷費等七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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