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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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之赴任、調任、回國,其本人及眷屬乘坐飛機座位等級及支給雜費標準依左列規定: 一、駐外各使領館處主管人員、駐外大使館公使或公使級副代表及其眷屬與其本人同行者,由部按照其最直接之航空路線,發給頭等機票;並按其票價加發雜費五成 (以美幣支給) 。其子女不隨本人或配偶同行者,一律發給商務級機票,並按其票價加發雜費八成 (以美幣支給) 。 二、前款以外之駐外人員及其眷屬由主管部、會、局按照其最直接之航空路線一律發給商務級機票;並按其票價加發雜費八成(以美幣支給) 。 三、前二款之雜費不足下列標準者補足其差額。 (一) 特任 (派) 、簡任 (派) 人員本人及配偶各一、○○○美元,子女各五○○美元。 (二) 薦任 (派) 、委任 (派) 人員本人及配偶各八○○美元,子女各五○○美元。 四、駐外人員為途程安全,經報准繞道赴任、調任或回國者,其機票由主管部、會、局發給。但雜費仍按最直接航空路線計發;因公繞道者,其本人部分機票及雜費按實際繞道路線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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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第3條,該法規主要涉及駐外人員及其眷屬乘坐飛機座位等級及支給雜費的標準。根據以下規定進行釋義: 1. 駐外使領館處主管人員、駐外大使館公使或公使級副代表及其眷屬:他們的航班座位等級由相關部門按照最直接的航空路線發給頭等艙機票,並且根據票價增發50%的雜費(以美元支付)。如果子女不與本人或配偶同行,則發放商務艙機票,並增加80%的雜費(以美元支付)。 2. 駐外人員及其眷屬(除了前一項的情況):由主管部門按照最直接的航空路線發給商務艙機票,並增加80%的雜費(以美元支付)。 3. 如果以上雜費不足以下標準,則補足差額: - 特任(派)或簡任(派)人員本人及配偶各為700美元,子女各為500美元。 - 薦任(派)或委任(派)人員本人及配偶各為800美元,子女各為500美元。 4. 如果駐外人員為了安全起見,經報准繞道赴任、調任或回國,則機票由主管部門發給。然而,雜費仍然按照最直接的航空路線計算;如果是因公繞道,則部分機票及雜費按照實際繞道路線計算。 以上是對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第3條的逐條釋義。其中的參考資料包括:《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最新修訂版)以及相關的支給標準表、報支流程等文件和資料。
- 同行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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