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票持票人不得自行辦理退票、退費或變更航程,其確有變更航程之必要者,應於事先層報主管部、會、局核定,並仍按原乘坐機位等級辦理變更航程,不得自行換等,其因變更航程所增加之票款應行自理,並仍照原定航程支雜費,因情形特殊報准變更機位等級者,雜費得改按其乘坐機位等級之票價核支。但因降等所得之機票費節餘或航空優待憑證均應繳回。持票人於抵達目的地後,應繳銷票根,不能繳回者,應繳回所發機票金額。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