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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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票持票人不得自行辦理退票、退費或變更航程,其確有變更航程之必要者,應於事先層報主管部、會、局核定,並仍按原乘坐機位等級辦理變更航程,不得自行換等,其因變更航程所增加之票款應行自理,並仍照原定航程核支雜費,因情形特殊報准變更機位等級者,雜費得改按其乘坐機位等級之票價核支。但因降等所得之機票費節餘或航空優待憑證均應繳回。持票人於抵達目的地後,應繳銷票根,不能繳回者,應繳回所發機票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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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第4條規定了機票持票人在變更航程方面的限制和要求。持票人不得自行辦理退票、退費或變更航程,如果確有變更航程的必要,應提前向主管部門報告並經核定,並且仍按照原定的乘坐機位等級辦理變更航程,不得自行換等。如果因為變更航程而增加的票款應由持票人自理,同時仍按照原定的航程核支雜費。在特殊情況下報准變更機位等級時,雜費可以改按照乘坐機位等級的票價核支。不過,因為降等所得的機票費節餘或航空優待憑證應該被繳回。持票人在抵達目的地後應該繳銷機票,如果無法繳回,則應該繳回所發機票的金額。 我們找到了一份相關的參考文件,這是中華民國內政部所提供的《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根據該條例的規定,持票人在變更航程方面受到限制,需要向主管部門報告並經核定才能進行變更航程。同時,機票持票人不能自行換等,而必須按原定的乘坐機位等級辦理變更航程。如果因變更航程而增加的票款應由持票人自理,並且仍要照原定航程核支雜費。另外,根據特殊情況報准變更機位等級時,可以改按其乘坐機位等級之票價核支雜費。此外,持票人在抵達目的地後應繳銷機票,如果無法繳回,則應該繳回所發機票的金額。
- 退票名詞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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