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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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本人及眷屬遇有特殊原因,須改換飛機以外之交通工具者,必須事先將換乘之交通工具名稱等級、票價等層報主管部、會、局核准,其費用自行墊付,事後憑票根補發。但換乘之交通工具票價不得超過其應乘等位之飛機票價,超過部分應由其本人自行負擔。經核准換乘交通工具之人員,雜費仍按規定之飛機等級票價折成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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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第5條,如果駐外人員及其眷屬有特殊原因需要改乘飛機以外的交通工具,必須事先向主管部、會、局報告核准,並自行墊付費用,然後憑票根補發費用。然而,換乘的交通工具票價不得超過原本應乘坐的飛機票價,超過部分的費用需由駐外人員自行負擔。經核准換乘交通工具的人員,雜費仍按照規定的飛機等級票價折成發給。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可能是「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該資料應有包含第5條或相關內容的說明。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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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