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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駐外特命全權大使或大使級代表於赴任、調任或回國時,得請發二人之僕役川費 (係指直接路線航空經濟級機票) ;公使、代表、副代表、總領事、辦事處處長 (相當總領事) 、領事館領事、辦事處處長 (相當領事館領事) 於赴任、調任或回國時,得請發一人之僕役川費。僕役在外工作未滿二年,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請領返國川費;未滿一年者,僱用人並需負責繳回原領出國川費,經繳還不得請發自國內另僱僕役赴任川費。僕役在外工作滿二年,並經繼續受僱者,得申請返國度假或指定眷屬一人赴駐在國探親。往返機票由當事人先行墊購,事畢檢據歸墊。工作未滿兩年,僱用人如改調他館而仍具攜帶僕役資格或調部辦事,其所僱之僕役如隨同赴任或返國得由本部發給川費。但僕役滯留國外無意回國時則不予發給。前項人員因改調他館而喪失攜帶僕役資格,其僕役如確願回國亦得請領返國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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