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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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特命全權大使或大使級代表於赴任、調任或回國時,得請發二人之僕役川費 (係指直接路線航空經濟級機票) ;公使、代表、副代表、總領事、辦事處處長 (相當總領事) 、領事館領事、辦事處處長 (相當領事館領事) 於赴任、調任或回國時,得請發一人之僕役川費。僕役在外工作未滿二年,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請領返國川費;未滿一年者,僱用人並需負責繳回原領出國川費,非經繳還不得請發自國內另僱僕役赴任川費。僕役在外工作滿二年,並經繼續受僱者,得申請返國度假或指定眷屬一人赴駐在國探親。往返機票由當事人先行墊購,事畢檢據歸墊。工作未滿兩年,僱用人如改調他館而仍具攜帶僕役資格或調部辦事,其所僱之僕役如隨同赴任或返國得由本部發給川費。但僕役滯留國外無意回國時則不予發給。前項人員因改調他館而喪失攜帶僕役資格,其僕役如確願回國亦得請領返國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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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第6條,駐外特命全權大使或大使級代表在赴任、調任或回國時,可以請求發放二人的僕役川費,即直接路線航空經濟級的機票。而公使、代表、副代表、總領事、辦事處處長(相當於總領事)、領事館領事、辦事處處長(相當於領事館領事)在赴任、調任或回國時,則可以請求發放一人的僕役川費。如果僕役在國外工作不滿兩年,除非另有相關規定,不能請求領取返國川費;如果工作不滿一年,僱用人還需負責繳回原本領取的出國川費,若未繳還則不能請求自國內再次僱用僕役前往國外的川費。僕役在國外工作滿兩年且繼續受僱,則可以申請返國度假或指定眷屬一人前往駐在國探親。往返機票由當事人先行購買,等事務辦理完畢後再向相關單位報帳。如果工作不滿兩年,僱用人如果調至其他館處並且仍具備攜帶僕役的資格,僱用人可以請求本部發放僕役川費。但如果僕役在國外無意回國時,則不會發放川費。對於因調至其他館處而喪失攜帶僕役資格的人員,如果僕役確定願意回國,則可以申請領取返國川費。
- 非名詞
- 攜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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