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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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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赴任、調任或回國時,其眷屬及經攜帶之僕役,因故不能隨行,其後仍擬前往任所或回國者,應於事前報請主管部、會、局核准,並將所領之眷屬機票、雜費、裝費及僕役川費繳回,其眷屬、僕役前往任所或回國時,再行按照本人赴任或回國時眷屬之實際年齡及票價依規定核給之。 前項因故延後前往任所或回國之眷屬,於擬前往任所或回國時,已不具備第二條規定眷屬資格者,不得請領川裝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第7條,當駐外人員的眷屬及僕役因故無法隨行並且後來打算前往任所或回國時,必須事先報請主管部、會、局核准。同時,駐外人員需將已領取的眷屬機票、雜費、裝費及僕役川費歸還,等待眷屬和僕役前往任所或回國後,再按照其實際年齡和票價規定核給。然而,若因故延後前往任所或回國的眷屬已不具備眷屬資格,則不得請領川裝費。 參考資料: 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外交部:https://www.mofa.gov.tw/Upload/WebArchive/869/869-9-325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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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攜帶名詞
  • 名詞
  • 第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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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第 7 條規定:「駐外人員赴任、調任或回國時,其眷屬及經核准攜帶之僕役,因故不能隨行,其後仍擬前往任所或回國者,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