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駐外人員於赴任、調任或回國時,其眷屬必須前往各該人員任所以外之地區,經事先層報主管部、會、局核准者,俟其眷屬抵達該地區後,得憑機票根申請補發機票費及雜費。但其機票及雜費金額不得超過其隨同赴任、調任或回國之最直接航空路線機票之金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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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於赴任、調任或回國時,其眷屬必須前往各該人員任所以外之地區,經事先層報主管部、會、局核准者,俟其眷屬抵達該地區後,得憑機票根申請補發機票費及雜費。但其機票及雜費金額不得超過其隨同赴任、調任或回國之最直接航空路線機票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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