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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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於赴任、調任或回國時,其眷屬必須前往各該人員任所以外之地區,經事先層報主管部、會、局核准者,俟其眷屬抵達該地區後,得憑機票根申請補發機票費及雜費。但其機票及雜費金額不得超過其隨同赴任、調任或回國之最直接航空路線機票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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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第8條,駐外人員在赴任、調任或回國時,如果其眷屬前往該人員所任職的地區以外的地方,需要提前向主管部、會、局報告並核准後,等待其眷屬抵達該地區後,可以憑著機票根申請補發機票費及雜費。然而,補助金額不得超過隨同赴任、調任或回國的最直接航空路線機票費用的金額。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駐外人員的眷屬需要前往赴任地以外的地方,而該地方的機票費用比赴任地的機票費用更高,那麼根據該法條,只能補助最直接航空路線機票費用的金額,超過部分就需要自行負擔了。
- 核名詞
- 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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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