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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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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於在任時,其眷屬必須提前回國或前往各該人員任所以外之地區者,得比照第八條規定辦理。但應駐外人員本人將來調任或調部後,憑機票根申請補發機票費及雜費,其本眷關係之確定及子女年齡之計,概以駐外人員本人調任或調部命令發布之日期為準。 前項眷屬,如原具乘座頭等座位之資格,除其配偶本人外,其餘人員不隨其配偶同行者,應一律改乘商務級座位。其應領之機票費及雜費,均俟駐外人員本人調任或調部時,再按其自原任所至新任所之最直接航空路線所應發之票價及雜費結算之。 先行回國或前往各該人員任所以外地區之眷屬,除由於政府之政策決定者外,事後復擬前往其本人任所時,所有機票及雜費應行自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第9條,駐外人員在任期間,如果其眷屬需要提前回國或前往其所在任地以外的地區,可以按照第8條的規定辦理。但是,必須等待駐外人員本人調任或調部後,凭機票保存對應的機票費用和雜費,來確定其家眷關係和子女年齡,這些的確定是以駐外人員調任或調部命令發布的日期為準。 對於具備頭等座位資格的眷屬,除了配偶外,其他人不隨配偶同行,應改為乘坐商務級座位。他們應該繼續等待駐外人員本人調任或調部,然後根據自原任所至新任所的最直接航空路線計算應發票價和雜費。 對於已經先行回國或前往其他地區的眷屬,除非是政府政策的決定,如果之後打算前往駐外人員的本人任所,所有的機票費用和雜費應由他們自行負責。

  • 第八條條文
  • 名詞
  • 名詞
  • 同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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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第 9 條規定:「駐外人員於在任時,其眷屬必須提前回國或前往各該人員任所以外之地區者,得比照第八條規定辦理。但應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