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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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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赴任、調任或回國,因本人疾病或因其眷屬疾病、死亡、求學之重大事故或交通障礙,確屬不能依規定限期起程者,應報主管部、會局核定限期。限期屆滿,仍不能起程時,除報經准者外,應將所領機票及雜費等各項費用繳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第10條,駐外人員赴任、調任或回國時,如果因本人疾病或眷屬疾病、死亡、求學之重大事故或交通障礙等特殊情況,無法按照規定的時間出發,需要向主管部、會局報告並經核准後延長出發的限期。如果在限期屆滿後仍然無法出發,除非經核准,否則應將已領取的機票和雜費等相關費用退還。 資料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務人員出國及入國費用支給及核銷作業要點》。

  • 核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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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第 10 條規定:「駐外人員赴任、調任或回國,因本人疾病或因其眷屬疾病、死亡、求學之重大事故或交通障礙,確屬不能依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