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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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赴任、調任或回國,因本人疾病或因其眷屬疾病、死亡、求學之重大事故或交通障礙,確屬不能依規定限期起程者,應報主管部、會局核定限期。限期屆滿,仍不能起程時,除報經核准者外,應將所領機票及雜費等各項費用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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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第10條,駐外人員赴任、調任或回國時,如果因本人疾病或眷屬疾病、死亡、求學之重大事故或交通障礙等特殊情況,無法按照規定的時間出發,需要向主管部、會局報告並經核准後延長出發的限期。如果在限期屆滿後仍然無法出發,除非經核准,否則應將已領取的機票和雜費等相關費用退還。 資料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務人員出國及入國費用支給及核銷作業要點》。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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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