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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駐外人員赴任、調任或回國,因本人疾病或因其眷屬疾病、死亡、求學之重大事故或交通障礙,確屬不能依規定限期起程者,應報主管部、會局核定限期。限期屆滿,仍不能起程時,除報經准者外,應將所領機票及雜費等各項費用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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