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駐外人員於奉派時已在任所者,不發其赴任之機票、雜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第11條,如果駐外人員在奉派時已在任所,則不會發放其赴任之機票與雜費。這表示當駐外人員已經在任所時,不會再提供赴任所需的機票費用與雜費。這條法條主要是為了避免重複支付與浪費資源。 參考資料: - 外交部 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https://www.mofa.gov.tw/Upload/RelFile/12874/674023c7-e72f-49c0-99ed-67e8a4b2f198/version/dd66def5-7a1e-4682-b04e-e75a8e354def.pdf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