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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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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於赴任、調任或回國途程中,搭乘免費之交通工具者,不支給該段途程之川費,但本人及眷屬之雜費仍照第三條之標準支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第 12 條,如果駐外人員在赴任、調任或回國途中搭乘免費交通工具,則不支給該段途程的川費。然而,本人及其眷屬的雜費仍按照第三條的標準支付。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外派員工在調任期間回國,並且公司提供免費的航班給他回國,則根據該條款,公司將不支付他回國途中的川費。但如果他在這段途程中有雜費支出(例如餐費、交通費等),則公司仍會按照第三條的標準支付這些雜費。

  • 第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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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第 12 條規定:「駐外人員於赴任、調任或回國途程中,搭乘免費之交通工具者,不支給該段途程之川費,但本人及眷屬之雜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