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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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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由國內赴任者,以主管部、會、局之辦公所在地為途程起點;由國外赴任或回國者,以其本人現駐之辦公所在地為途程起點,其眷屬 僕役隨同赴任者,途程之起點亦同,眷屬於本人調任時不在任所,其赴任川費在不超過本人途程 (由原任所至新任所) 機票費範圍內,按照其本人應乘座位等級發給機票及雜費。 駐外人員於赴任、調任或回國時因故不能隨行或駐外人員在任時必須提前離開之眷屬,經報部准後辦理自行購買機票者,得不受乘坐機位降等之限制,但其金額不得超過其隨同赴任、調任或回國之最直接航空路線機票之票價,並眷屬前往任所或駐外人員本人調動時,按照實際搭乘機位等級補發機票費及雜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第13條規定,駐外人員的川裝費用支給按照以下方式計算: 1. 如果駐外人員是由國內赴任,途程的起點以主管部、會、局的辦公所在地為準; 2. 如果駐外人員是由國外赴任或回國,途程的起點以其現在所在地的辦公所為準; 3. 如果駐外人員的眷屬或僕役隨同赴任,途程的起點與駐外人員相同; 4. 如果駐外人員的眷屬在駐外人員調任期間不在任所,其赴任川費需要在駐外人員途程範圍內(即從原任所到新任所的路程),按照駐外人員應乘坐座位等級發給機票及雜費。 參考資料: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國外聯合服務中心差勤費及川裝費支給實施要點」 範例:如果駐外人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工作,那麼他的川裝費用的起點就是上海市。如果他的眷屬或僕役也隨同赴任,則他們的起點也是上海市。如果駐外人員在上海市調任期間,他的眷屬不在上海,而是在台北,那麼他的川裝費用需要在上海到台北的途程範圍內。如果駐外人員的眷屬需要提前離開,並自行購買機票,他們的機票費用不能超過他們赴任、調任或回國最直接航空路線機票的票價。待眷屬到達任所或者駐外人員本人調動時,可以按照實際搭乘的座位等級補發機票費用及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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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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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第 13 條規定:「駐外人員由國內赴任者,以主管部、會、局之辦公所在地為途程起點;由國外赴任或回國者,以其本人現駐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