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免職人員及在國外任所辦理退休人員本人及眷屬未能依規定期限起程回國者,應層報主管部、會、局核定限期。限期屆滿,仍不能起程時,除報經核准外,應將所領之機票及雜費繳回。 前項人員如未領機票及雜費,應層報主管部、會局核定回國限期。應限回國後,得憑機票根補報其本人及隨同回國眷屬之機票款及雜費。 在國外任所請准辭職人員,不發給回國川雜費。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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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職人員及在國外任所辦理退休人員本人及眷屬未能依規定期限起程回國者,應層報主管部、會、局核定限期。限期屆滿,仍不能起程時,除報經核准外,應將所領之機票及雜費繳回。 前項人員如未領機票及雜費,應層報主管部、會局核定回國限期。應限回國後,得憑機票根補報其本人及隨同回國眷屬之機票款及雜費。 在國外任所請准辭職人員,不發給回國川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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