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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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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及眷屬之赴任、調任、回國,其所需之簽證費、體檢費 (以赴 (調) 任國規定,必須提供健康證明者為限) 及航程中因轉機必需之簽證費及機場服務費,均得按實檢據列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第22條,駐外人員及眷屬在赴任、調任、回國過程中所需支付的簽證費、體檢費(依赴(調)任國規定,必須提供健康證明者為限)、以及在航程中因轉機而必需支付的簽證費和機場服務費,可以按照實際支付的憑證來列報。 例如,如果駐外人員或其眷屬在赴任或調任過程中需要支付簽證費用,他們可以提供相關的憑證(如簽證申請表、簽證費用收據等)來列報該費用。同樣地,如果在航程中轉機時需要支付額外的簽證費用或機場服務費用,駐外人員或其眷屬也可以憑相關的憑證進行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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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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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第 22 條規定:「駐外人員及眷屬之赴任、調任、回國,其所需之簽證費、體檢費 (以赴 (調) 任國規定,必須提供健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