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駐外人員及眷屬之赴任、調任、回國,其所需之簽證費、體檢費 (以赴 (調) 任國規定,必須提供健康證明者為限) 及航程中因轉機必需之簽證費及機場服務費,均得按實檢據列報。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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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及眷屬之赴任、調任、回國,其所需之簽證費、體檢費 (以赴 (調) 任國規定,必須提供健康證明者為限) 及航程中因轉機必需之簽證費及機場服務費,均得按實檢據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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