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駐外人員於赴任、調任、回國時,眷屬隨同在任所並隨同遷居者,發給自用物品搬遷費三千美元;其實際支付搬遷費超過三千美元者,可憑內陸及海運付款收據及眷屬居留證影本或返國證明,於七千美元範圍內核實列報。 駐外人員如無眷屬或眷屬未隨同在任所者,按前項標準之八成發給搬遷費。 配偶同館服務者,如同時赴任,以一人申請補助為限;非同時赴任,赴任在後者,按第一項標準之八成發給搬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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