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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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於赴任、調任、回國時,眷屬隨同在任所並隨同遷居者,發給自用物品搬遷費三千美元;其實際支付搬遷費超過三千美元者,可憑內陸及海運付款收據及眷屬居留證影本或返國證明,於七千美元範圍內核實列報。 駐外人員如無眷屬或眷屬未隨同在任所者,按前項標準之八成發給搬遷費。 配偶同館服務者,如同時赴任,以一人申請補助為限;非同時赴任,赴任在後者,按第一項標準之八成發給搬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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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第23條,駐外人員在赴任、調任、回國時,眷屬隨同在任所並隨同遷居者,應發給自用物品搬遷費三千美元。如果實際支付的搬遷費超過三千美元,可以憑內陸及海運付款收據以及眷屬居留證影本或返國證明,核實報帳範圍可在七千美元之內。 如果駐外人員沒有眷屬或者眷屬未隨同在任所,則按照前項標準的八成發給搬遷費。 如果配偶與駐外人員在同一個使館服務,如果同時赴任,則只能一人申請補助;如果非同時赴任,則赴任在後的配偶按照第一項標準的八成發給搬遷費。 來源資料: 「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民國107年6月15日修正公布,經濟部。 【範例】如果駐外人員在調任時,由於有眷屬隨同在任所並隨同遷居,實際支付的搬遷費為四千五百美元,並提供了內陸及海運付款收據和眷屬居留證影本,則可以申請七千美元的補助。
- 核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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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