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祕書處職員退休撫卹暨資遣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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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祕書處職員退休撫卹暨資遣辦法第1條,本辦法規定了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祕書處職員的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如果本辦法未明確規定的事項,則可以參照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規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五條之一以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的規定來處理。 參考資料: 1.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規:根據中華民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公務員退休時有相關規定。 2.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五條之一:根據中華民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了因組織調整或裁撤而資遣的公務人員的資遣給與。 3. 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根據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規定了不同分類職位公務人員的資遣給與的相關規定。 根據以上參考資料,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祕書處職員退休撫卹暨資遣辦法第1條規定,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祕書處職員的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可參照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規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五條之一以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 資遣名詞
- 第十五條之一條文
- 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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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