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祕書處職員退休撫卹暨資遣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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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職員,係指由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核委並核定薪給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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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祕書處職員退休撫卹暨資遣辦法第2條,該法規所稱的「職員」指的是由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核委並核定薪給的人員。這意味著只有經過委員會核定薪資的人才符合該法規中的「職員」定義。例如,如果有一位個人經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核委並核定薪給,那麼他將符合該法規中「職員」的定義。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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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