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駐外各機構雇員退職金給付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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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員因病或其他意外事件傷亡離職,致無法自行申領退職金時,得由其配偶、子女或法定繼承人代為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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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外交部駐外各機構雇員退職金給付辦法第7條規定,當雇員因病或其他意外事件而離職,無法自行申領退職金時,可以由其配偶、子女或法定繼承人代為申領。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雇員在無法自行申領退職金的情況下,仍能通過其家屬或法定繼承人來領取。這個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雇員的權益,使得他們的退職金不會因為意外情況而被侵害。相關法例的最新版本為公告日期為2020年的「外交部駐外各機構雇員退職金給付辦法」。例如,如果一位外交部駐外機構的雇員因病離職而無法自行申領退職金,他的配偶可以代替他申領該退職金。
- 繼承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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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