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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3.04.08

外交部駐外各機構雇員退職金給付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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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為使駐外各機構雇員於退職後獲得適當經濟資助,其在職時安心工作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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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雇員,係指駐外各機構預算員額以內報經本部派,由本部直接核發薪給之雇員而言,不包括駐外各機構以本身經費自行雇用之雇員、司機、雜役等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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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申請發退職金之雇員,以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七月一日以後退職者為限,在此日期以前退職者,不得申請補發退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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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員於奉准退職時,按其服務年資,每滿一月給予退職金三十美元,不足一月者以一月計算,並均不得再依據當地法令要求任何其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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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規定所需駐外各機構雇員退職金之款項,由本部按年編列預算,報請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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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員奉准退職後,應填具退職金申請表一式三份 (表式附後) ,由所屬駐外機構主管審無誤後加蓋印信及主管印章,以二份報部,以憑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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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員因病或其他意外事件傷亡離職,致無法自行申領退職金時,得由其配偶、子女或法定繼承人代為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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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教育部及行政院新聞局等所屬駐外各機構編制內之雇員,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交部駐外各機構雇員退職金給付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93.04.08,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